依法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苍南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判了!
苍南新闻网2024年12月9日消息:一枚鸡蛋从4楼抛下可致人头顶起脓包,从25楼抛下可致人死亡。“高空抛物罪”已正式入刑,但依然有人存在侥幸心理,肆意将物品从高空抛出,给周围群众的“头顶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近日,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苍南首例高空抛物案获判。
“我十分后悔,以后再也不会做这种糊涂事!”庭审现场,被告人陈某某连声忏悔。近日,由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高空抛物案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该案系我县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
9月4日深夜,金乡镇某小区居民被一阵巨响惊醒,像是东西掉落到地面的声音,于是探头查看,只见单元门前扔下了一个铁笼子,隐约听见小狗的呜咽声。
原来,当天23时陈某某在外饮酒后回家,听到楼上陈女士养在门口的小狗在吠叫,认为狗吠声影响其休息,便与陈女士的婆婆发生了争吵,一气之下便将陈女士门口的狗笼连同小狗从六楼往下扔,正巧被外出归来的陈女士在楼下亲眼目睹,于是两人便在单元门口发生激烈争执,气愤的陈女士当场报了警。
检察官查看现场勘验笔录发现,陈某某扔下狗笼及狗的位置位于该栋入户单元门正前方约4米处,巨大的冲击力下导致狗笼变形散落和狗受伤。同时陈某某高空抛物的地点系该栋住户回家的必经之路,属于小区内部主要道路,深夜虽然来往行人和车辆较少,但仍然严重危及不特定群体生命和财产安全,该行为已触犯刑法。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对陈某某进行了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使其充分认识到高空抛物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险性,陈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取得陈女士谅解。最终法院采纳了该院的量刑建议和诉讼请求,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
高空抛物行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高空抛物行为,由公安机关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
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犯罪有可能是: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该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死刑。
2、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3、故意毁坏财物罪。为毁坏公私财物,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达到一定数额或有其他严重、特别严重情节的,有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苍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