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让正能量成为生活的新常态
趋善避恶,人之本性。
孟子曾说:“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主流观念之一,性善论在中国人心中早就是深播广种的核心价值观,指引着数千年来人们的行事为人,影响深远。这也就是常说的一人有难八方支援。现如今网络世界的发达,让我们很容易就看到诸如龙港路人救私家车落水者,民间自发为钱库火灾受难者募捐等等这些充满正能量的感人新闻,这些无不彰显着人性的善良和伟大。
但西谚也有言:播下龙种收获跳蚤。善良的主流价值体系下,也可能旁逸斜出,结出波特莱尔所描绘的“恶之花”。这也就是常常见诸网络的各种见死不救乃至谋财害命事件的根蒂所在。
正能量如何才能成为生活的新常态?这个问题,很多时候成为博尔赫斯笔下的“交叉小径的花园”,考量施政者的智慧,让决策者费尽思量。很显然,这并不是通过封杀负面新闻,闭塞民智就可以达到目的的。
路径当然很多。树立榜样,大力宣扬正面形象,以此来冲淡负面形象带来的不良影响,这是题中应有之义。榜样的力量不可估量,美国认知理论之父班杜拉曾经通过一系列的实验,证明青少年可以通过观察和模仿,获得攻击性行为的信息符号,并在一定的外部强化下表现出该行为。同理,青少年的道德认知和道德判断也是通过对示范榜样的观察和模仿而获得,并在一定的动机激发下转变为具体的道德行为。因此,在日常生活中,通过新闻报道、舆论引领,树立充满正能量的形象,对正面行为的引领和促发是可以期待的。
但仅仅如此,不免落入以德服人的窠臼中。道德是一种弱约束力,一味的道德宣传,并不足以让做善事成为人们生活中首选的方式。这个时候,我们是需要法律的强有力介入的。譬如以公益事业为己任的红十字会,在今天的中国成了人们冷嘲热讽的尴尬对象,就是因为在相关领域法律的缺失造成的。法律一直是社会公器,其强有力的约束力对人们生活的影响和引领是不可估量的。可以想象,一部《慈善法》的出台,对正能量的传播会起多么巨大的作用。
行文至此,突然想到很多去过日本或在日本生活过的朋友都说,日本是一个“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社会:大多数自行车不上锁;房子一般不装防盗门;丢了东西,有人捡到会交给警察局,或是找到地址将东西寄回来;无论商场,超市,还是自动贩卖机都不装所谓钱币识别系统,因为没有人使用假钱等等。而这背后是什么呢?答案很简单,日本对盗窃的处罚相当严厉,甚至出现盗窃10日元(人民币1元不到)判刑一年的案例,同时视捡到他人遗失的财物据为己有也为盗窃行为。而对归还、保护他人财物大方奖励。有这样的法律设计,社会上正能量大力传播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了。(苍南县教育局 吴合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