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上午,苍南法院开庭审理“一夜焚毁9辆车”一案。4月18日凌晨,男子鹿某因感情受挫想发泄,放火连烧8辆停在路边的车,还有一辆车轻微受损,一家纸厂仓库被殃及。
鹿某1991年出生,安徽人,来温务工多年,曾于2010年1月因敲诈勒索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
声称不针对车主
不希望危害公共安全
公诉机关指控,4月18日凌晨,鹿某独自窜至苍南县龙港镇多个路段,用打火机点燃不干胶等物,放火焚烧停放在街上的多辆汽车,致使9辆车不同程度损坏,共计价值81万余元。停放在一仓库旁的汽车焚烧时,火势蔓延至仓库,致仓库内部分纸张被烧毁,价值11.8万元,部分纸张因救火被水浸坏,价值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鹿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造成重大损失,应以放火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鹿某称没有意见。但他认为,自己的行为应当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不是放火罪,他并非针对这些车主,也不希望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只是因为个人情绪低落,才实施这些行为。
他点火后喊
“谁的车着火了,下来救火”
鹿某供述,案发前,他的奶奶因为他与妻子感情不和分手而自杀,他心情很差,想发泄。
当天凌晨0时30分左右,他从网吧出来后到小卖部买了烟和打火机,一路走着。凌晨1时左右,他看到路口附近停着的一辆白色奥拓车驾驶座没锁,就坐了上去,并喝掉副驾驶座上一瓶饮料。之后,他心情越来越差,就产生烧车的想法,用打火机点燃驾驶座的坐垫,然后跑到远处小巷子看着车着火。
几分钟后,鹿某听到有人打119求救,他又跑近奥拓车,并喊“谁的车着火了,下来救火”。很快就有很多人来救火,他也到边上打水,参与救火。火势很大,还引燃边上的车,后来消防车来到现场。鹿某帮忙把火扑灭后才离开。
曾帮不敢开车的女车主
把车驶离火场
鹿某称,之后他又漫无目的地走在街上,心情还是很差,又想找车烧。凌晨2时,他看到一河边仓库停了很多车,就从边上垃圾桶捡出不干胶点燃,扔在一辆起亚越野车的底部。他在附近观望,看着车烧起来后才离开。他转了几圈后又回来,发现有人救火,又上前帮忙。
这时,一辆停着的天津一汽白色越野车也被引燃。附近停着一辆红色大众车,车主拿着钥匙,却很紧张不敢去开车。鹿某上前帮忙把车开走,女车主马上给了他一包中华香烟表示感谢。
随后消防车赶到,扑灭了车辆和仓库的明火,鹿某就离开了,继续在街上走着。凌晨3时左右,他又去买了个打火机,看到路边停着一辆力帆车,车前有一小堆无纺布,就点燃无纺布后离开。
鹿某走到一小区,看到里面停着很多车,又产生烧车的想法,就去路边取些无纺布,扔到一辆黑色汽车下点燃。之后他返回力帆车的停放处,看到车已经烧起来,有人在灭火。这时,他又听到小区那边有人喊救火,马上又赶回去,并帮忙用灭火器救火。
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还是放火罪
鹿某的辩护人认为,鹿某的行为是故意毁坏财物罪,而非放火罪。放火罪针对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鹿某并不是为了报复社会,也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并不是指向不特定对象。虽然他随意选择车辆,但都是指定具体车辆,并确认车内没有人后才烧车。在结果方面,鹿某的行为也只是损害特定几个人的财物,没有危害不特定人群的人身安全。放火后,看到车辆燃烧,鹿某有帮助车主灭火的行为。
公诉人认为,故意毁坏财物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而放火罪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和重大公私财物的安全。鹿某的行为针对的是车辆,车辆燃烧后产生的火势大,且鹿某在半夜实施行为,极易引起重大损失,案发地点附近的人身和财产都有重大危险,应当定性为放火罪。
一车主就车辆损失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在庭审中,车主叶某称,之前希望从重处罚鹿某,现在了解情况后,只要鹿某赔偿他的损失就可以,他愿意调解。
由于民事部分需另行组织调解,该案未当庭宣判。
作者: 李杨慈 赵建勇
【编辑:李甫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