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新闻网8月18日消息:近日,苍南法院在审理多起案件过程中发现,村委会主任、村书记以自己名义作为担保人为村民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现象普遍,上半年该院已受理近百件此类案件。经审理,该院发现此类案件有三方面问题比较突出,应予以重视。
办案法官分析说,其中之一是村干部超负荷担保。一些村干部远超自己担保能力同时为多笔农贷提供担保,导致背负巨额债务。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村民在向银行申请农贷时,银行基于文化水平、财产状况、熟识程度、信用把握等情况考虑,一般要求村民找所在村干部提供信用担保。另一方面,村主任、书记由村民或村党员直接选举产生,许多村主任、书记为了能够在选举中当选或连任,或顾及面子及自身利益,而为村民提供担保。另外一些村干部对担保责任认识不足,认为乡里乡亲,签个字就能帮忙的事没什么关系。但是当村民无力偿还借款,那么村干部应依约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过多的村干部为此背负巨大债务。
笔者了解到,银行放贷不严谨也是问题之一。为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大部分的农贷仅要求信用担保,而无其它财产和实物抵押。在放贷时,银行对一些借款人及借款用途的审查不严,借款人审查仅限于身份调查,借款用途停留在形式审查,许多农贷表面上看是用于农业生产,而实质上真正用途则相当复杂,对于农贷的用途复杂化的趋势,银行缺乏对贷款用途的有力跟踪和监管,以至于大部分款项难以追回而成讼。另外一些银行放贷,还存在过于依靠村干部的倾向。只要是村干部担保,就好贷,有些银行在明知村干部已为大量的农贷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仍要求村干部提供担保。
此外,部分村干部背负巨债影响村集体经济发展。村主任、书记在组织村民发展经济,解决村民生产生活困难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但在背负巨债后,村干部已无心为村集体发展出谋划策,一些甚至侵占村集体财产,严重影响村集体经济发展。另外,还有部分农贷是村干部以担保批量案件的手段,从农户中分得部分贷款以达到融资目的;或者由以农户名义借款,自己作为担保人,实际取得借款,给农村的金融安全带来风险。
为此,法院建议,金融机构在贷款审查方面,要建立制度化管理,严格审查借款人及担保人,农贷担保人尽量多元化;加强对农贷用途的审查、贷后跟踪,防止信贷资金被变相利用,流入不符合规定的领域;在村干部担保方面做好风险管控,如发现村干部主动为村民多笔农贷提供担保的,应积极引导,做好总额控制,对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应机关立案侦查。(通讯员 李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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