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新闻网7月1日消息:温某、邓某夫妻俩在街上明知有人出售“旺仔”饮料等赃物,仍然购买,双双于近日被县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经查明, 2013年4月21日,被告人温某和邓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在灵溪镇灵溪街92号后门以2900元的价格向陈某等人购买20箱椰子汁、30箱易拉罐装旺仔饮料和5大件礼盒装旺仔饮料。经鉴定,所收购的饮料价值人民币4720元。一个星期之后,又再次以40元每箱的价格向其购买55箱纸包装旺仔饮料(价值人民币3025元)。 案发后,被告人温某、邓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通讯员 李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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