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两周年 我县424名“醉鬼”上法庭
苍南新闻网5月30日消息:今天,县人民法院对刘某某、谭某等12名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进行集中宣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分别判处12名被告人2至5个月拘役,并处相应罚金。
5月18日凌晨,被告人刘某醉酒后(经检测,血液2中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驾驶小型越野客车,从龙港镇泰安大酒店往海城办事处朝北处村方向行驶,当日凌晨0时50分许,途经龙港镇人民路与泰安路路口处时,被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归案后,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讲起醉驾经历,刘某懊悔不已,他奉劝司机朋友,千万不要存有侥幸心理,为了社会的安定,为了别人的生命安全,一定要做到酒后不驾车,驾车不喝酒。
据悉,2011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截至今年五月份,危险驾驶罪的实施已满两周年。两年来,县法院共受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424件424人,收案数量占同期刑事案件的16.59%,仅次于盗窃犯罪。从审理情况来看,目前受理的案件类型均为醉驾型危险犯罪,尚无竞驶型的危险驾驶案件。
县法院刑庭副庭长章荣旻在接受采访时说到,从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成因分析来看,两轮车、三轮车管理没有到位,驾驶人素质比较低;机动车驾驶者存在侥幸心理,安全意识比较薄弱;还有就是酒文化比较丰富,劝酒的意识比较浓厚,都是造成目前危险驾驶案件居高不下的主要因素。尽管公安机关对醉酒驾驶执法力度在加大,但现今危险驾驶案件依然呈现上升的趋势。他同时表示,可以通过加强车辆管理,严防制度漏洞;扩大法制宣传,注重预防,遏制侥幸心理,以及加大舆论宣传,培养健康酒文化等举措,积极引导广大机动车驾驶员牢固树立“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驾车理念,有效预防、减少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发生。(记者 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