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新闻网4月14日消息:4月9日,因涉嫌盗窃机动车总价值达11万余元,县法院依法判处张甲、麻甲、张乙、麻乙等四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不等,这是今年4月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新的司法解释发布后,我县首个依此标准宣判的盗窃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张甲等四人预谋盗窃后,驾车到灵溪镇客运车站前面,被告人张某下车走到灵溪镇上林小区对面马路,以撬锁发动车子的方式,盗走被害人李某一辆价值人民币41338元的五菱汽车。
去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张甲、麻甲二人预谋盗窃后,从温州市区乘出租车到永嘉县桥头镇壬田大街,以同样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叶某停一辆价值人民币37261元的五菱汽车。
去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张甲、麻甲、麻乙三人同“小胖”(另案处理)驾驶一五菱汽车,从温州市区开至灵溪镇沪山西路,以同样的方式盗走被害人郑某一辆价值37747元的五菱汽车。
综上,被告人张甲、麻甲均参与盗窃三次,盗窃数额为116346元,被告人张乙参与盗窃一次,盗窃数额为人民币41338元,被告人麻乙参与盗窃二次,盗窃数额为人民币7908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甲、麻甲、张乙、麻乙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甲、麻甲属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因新司法解释对盗窃罪的犯罪数额进行修订,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不应再认定被告人张甲、麻甲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予以变更。最终,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据悉,按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按1998年实施的司法解释规定张甲、麻甲已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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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通讯员 苍轩 徐小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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