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新闻网4月6日消息:因无力担负医疗费,便动起夸大报销的“歪脑筋”,最终给自己造成更大的压力和伤害。4月3日,县法院对戴某诈骗保险金一案进行公开审理。
据了解,被告人戴某系原金乡镇炎亭办事处一计生员(临时工)。在2010年4月至2011年11月期间,因患淋巴癌在上海某医院多次住院治疗。为了多报销住院治疗费,戴某多次向他人(另案处理)购买伪造的住院医药费发票、住院病人费用清单和出院小结等相关材料。
经审查查明,2010年5月至2011年11月,戴某利用伪造的住院医药费发票、住院病人费用清单和出院小结等相关材料分九次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销住院医药费,伪造的住院医药费发票总额为771091.02元,实际报销8次,获得报销金额440583元。2011年1、2月份,戴某又利用伪造的相关票据分两次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办公室报销住院医药费,伪造费用总额439456.38元,实际获得报销金额128277.05元。至此,戴某共向县社保局和医保办骗取保险金合计568860.05元。而采取正常途径,戴某可获得的正当医疗费报销金额仅为48078.59元。
此后,在2012年5月28日,戴某主动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戴某的辩护律师为其做有罪辩护,但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她辩称戴某的行为有别于其他保险诈骗,因其自身确实患有重病,迫于经济压力,才夸大报销金额获取保险金。而其定罪金额应扣除她可获得的正当报销费用。
而公诉人指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以夸大报销金额等手段骗取保险金的,则其真实费用的部分也将不予以报销。被告人戴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夸大保险事故损失的程度以骗取保险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念其在案发后能自首,且在法庭上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
合议庭将对戴某的定罪量刑认真评判,案件择期宣判。(记者 惟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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