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新闻网3月28日消息:近日,我县出台《通告》对矾山矾矿遗址及历史建筑进行保护。
《通告》指出,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拆建、改建、新建相关建筑,不得占用、抛填、损毁。对于擅自新建、改建、迁移、拆除省保单位矾山矾矿遗址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及矾山城建区各历史建筑;走私、盗窃、非法买卖古建筑及其构件;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等相关行为,且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切影响矾山矾矿遗址及各历史建筑风貌的违章建筑和堆积物,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当事者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拆除、清理。(通讯员 潘憭)
【编辑:李甫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