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新闻网3月17日消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农村能源生态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我县近日出台了《苍南县农村能源生态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进一步明确县农村能源办公室职能和职责,同时相应明确各单位、部门工作职责,并要求落实有效措施,包括提供资金保障,将农村能源生态建设工作纳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逐级落实年度工作任务和各项扶持政策等。
《办法》的出台健全了组织机构,明确职能部门,制订实施计划,协调各方力量,共同推进全县农村能源生态建设,将有效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美丽乡村”建设。(通讯员 王建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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