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新闻网2月26日消息: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然而却有人“剑走偏锋”,做起了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买卖。日前,县法院对一起非法行医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进行开庭审理,被告人黄某、刘某、李某、郭某一审获刑三年十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至2012年5月23日间,被告人黄某、刘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印制名片,通过同乡、朋友向周围群众散发、宣传。并先后购置了二辆汽车,其中一辆中型普通客车供黄某乘坐并用来放置B超仪器等设备,另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用来接送孕妇。又雇佣被告人李某、郭某以及刘乙、李乙(均另案处理)等人作为驾驶员接送孕妇和运送B超仪器,在苍南、平阳的偏僻地带为孕妇提供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服务,在确定胎儿性别是女性后,又为多名孕妇进行选择性引产,郭某在黄某对孕妇进行引产时曾在旁帮忙。
据被告人刘某供述,在2010年2月份左右,自己和妻子黄某带着B超机等设备到龙港镇,开始从事胎儿性别鉴定及引产手术。自己主要负责与孕妇联系、安排孕妇做B超鉴定的地点并收取鉴定费等。起先来做胎儿性别鉴定的孕妇不多,2011年11月份来做胎儿性别鉴定的孕妇多起来后,做人工流产的手术费也提高到了3600元至3800元每人次。侦查机关按被告人黄某的笔记本内容显示:①自2012年1月29日至4月1日,按“阿拉伯数字”所显示的数值累计为412;②自2012年4月7日至5月23日,“Ⅰ”符号累计共有324个;③在阿拉伯数字或“Ⅰ”符号后面注明“3500”、“3800”或“4000”、“4500”字样的共13次,注明“7600”字样的1次。结合同案犯刘某及郭某的供述内容,可确定黄某、刘某提供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736次、非法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15次。
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刘某、李某、郭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医学需要多次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情节严重,且为他人非法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行医罪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黄某等四人均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鉴于刘某、李某、郭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李某、郭某系从犯,可对刘某、李某、郭某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汽车等所有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并追缴黄某、刘某、李某、郭某的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记者 惟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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