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记者昨天从市纪委获悉,温州市已正式出台《温州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在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的职责和分工。
《办法》所称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是指各级党委、政府、纪委、组织、监察、人力社保、司法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等职能部门,以及受处分(处罚)人员所在单位或相应的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将生效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及行政、刑事处罚(处理)决定予以实施的过程。
处分文书15天内送达
市纪委有关人员介绍,以往,因为在处分决定执行过程中,各职能部门没有及时传递、通告信息,导致受处分人员在处分期间工资照发、奖金照拿、晋升机会照旧等情况出现。对此,《办法》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在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15日内,将文书送达受处分人员,并同时抄送相应的组织、人力社保等部门的干部综合、监察管理、人事档案、工资待遇、考核奖惩等相关职能处室。受处分人员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的,应同时抄送相应的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纪检监察机关或委托其他党组织和单位向受处分人员宣布和送达处分决定时,均应告知其所受处分相关的影响及影响期,告知其恢复党员权利、解除行政处分及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救济程序,并填写《送达回证》。
同时,要求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在收到相关处分决定书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将文书归入受处分人员的人事档案,并填写《入档回执》;在15日内向相关部门反馈,并告知受处分人员在任用晋升、职务级别、年度考核、工资待遇等方面的影响及影响期;有关职务任免、工资福利调整、年度考核等有关执行材料,应在30日内归入受处分人员的人事档案。并且要求在30日内审核确定调整职务级别、工资待遇等执行事项,书面告知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办理其社会保险变更手续,并执行到位。
明确部门责任追究制度
《办法》针对各职能部门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如办理时间超出规定期限,未按规定及时调整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级别登记等行为,将按规定程序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纳入惩防体系建设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目标管理考核和责任追究范围。记者刘君眉
【编辑:李甫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