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的骡子回“家”了》续闻:五个盗骡者接受公开庭审
苍南新闻网1月7日消息:去年八月份,我县龙港镇养骡户庄某及其邻居的11匹骡子在一夜间“不翼而飞”,愁煞了农户们。随后,民警发现,不仅我县,鹿城、乐清、永嘉、泰顺等地今年也相继发生了多起盗骡案,损失重大。温州、苍南两级公安机关随即成立刑侦专案组,经过半个多月侦查,成功抓获李甲、何某、向某、付某、李乙等五名犯罪嫌疑人。今天上午,县人民法院对这五个盗骡者以涉嫌盗窃罪等罪名进行公开审理。
据了解,2010年8月至2012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甲、何某、向某、付某、李乙伙同他人,在丽水市青田县、温州市鹿城区、乐清市、苍南县等辖区范围内,结伙实施19起盗窃他人所有的共计90头骡子。其中,李甲参与实施盗窃行为14起,涉案金额622900元;何某参与实施盗窃行为17起,涉案金额831100元;向某参与实施盗窃行为11起,涉案金额529600元;付某参与实施盗窃行为3起,涉案金额186500元;李乙参与实施盗窃行为1起,涉案金额46500元。而其中一起由何某、向某、付某实施盗窃偷来的骡子,被卖给了被告人李甲。李甲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将骡子收购,又转卖给他人。殊不知,这一行为是给自己“罪加一等”。
法庭上,公诉人详细罗列了19起案件的时间、经过以及涉案金额,并认为该五个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李甲、何某、向某、付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乙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李甲应以“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何某、向某、付某、李乙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的辩护人也分别对该定罪表示没有异议,只对量刑进行辩护。情节最轻的被告人李乙也多次在法庭上忏悔说,“由于我法律意识淡薄,一时糊涂,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现在已经知错了,希望法官能够轻判,让我早日回归社会,回到家里。”
最终,合议庭宣布对该案的定罪量刑择期宣判。(记者 陈薇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