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
第一条 为加强居住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居住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和《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条 本消防安全要求所称的居住出租房屋(以下简称“出租房”)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
旅馆业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屋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三条 出租房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出租房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应当进行防火分隔,并设置独立的楼梯等疏散设施。防火分隔措施应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当墙上确需开门时,应当采用不低于乙级的常闭式防火门。
第四条 出租房的内部隔墙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砌筑至楼板底部。
第五条 出租房的每个居室人均(不包括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且每个居室实际居住人数不得超过8人。
居室使用面积是指住人居室的使用面积。
第六条 出租房应当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当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6层及6层以上。当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3层及3层以上。
第七条 出租房每个楼层应当至少有两部不同方向的疏散楼梯,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
(一)单元式、塔式居住房屋出租的单元,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且每层人数不超过30人的;
(二)通廊式居住房屋:
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出租房设置在3层及3层以下,每层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且每层居住人数少于30人的;
2、耐火等级为三级,出租房设置在3层及3层以下,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且每层居住人数少于15人的;
3、耐火等级为四级,出租房设置在2层及2层以下,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且每层居住人数少于10人的。
第八条 出租房内的公共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净宽度不宜小于1.1米,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
第九条 出租房为3层及3层以上的,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室内金属梯。
第十条 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堆放物品影响疏散。
第十一条 3层及3层以上出租房房间的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应当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第十二条 出租房应当按每一承租户不少于1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也可按每50平方米1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
灭火器应当选用2公斤以上的ABC型干粉灭火器,宜放置在公共部位。
第十三条 设置在3层及3层以上的出租房,应当配置逃生绳或缓降器、逃生软梯等逃生设施。
第十四条 出租房应当按每人一套的标准配备逃生用口罩、报警哨和手电筒等设施。
第十五条 出租房内每一电表后应当安装空气开关、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不得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出租房内电气线路的规格应当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电气线路敷设应当采用金属套管或PVC阻燃套管保护。
第十六条 出租房除厨房外,不得使用明火,不应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易燃可燃液体。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的厨房应当采取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
第十七条 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加强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第十八条 本消防安全要求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